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9日
2017年5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司诉资兴市治安金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最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资兴市治安金行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侵害了珠宝公司第5366859和第5366862号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立即停止使用“中国黄金投资公司”以及“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等文字。
被告授权方“中国黄金珠宝”明知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注册会被驳回,仍然向工商局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其目的就是利用“商标受理通知书”吸引企业和个人加盟,从而牟取不法利益,事实上,该商标已被商评委认定为与我司商标近似被驳回;另外,被告授权方还以“合法形式”掩盖侵权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其利用香港宽松的企业登记机制,登记带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企业名称,在内地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简称或全称,利用“中国黄金”的央企品质和品牌影响力来提升自身的档次从而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来获取暴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行为人通过在境外注册登记企业,然后再授权其所控制的境内企业使用境外企业名称的方式,以规避我国对企业注册的审查,从而间接达到其擅自使用国内外知名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目的,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的,尽管该行为表面上是使用了行为人自己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几经周折,被告既想搭上“中国黄金”的便车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处心积虑费尽周折,但是邪不压正,法不容侵,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至此,“中国黄金珠宝”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投机取巧的无耻行径终于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其拒不执行,我司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面临被限制出行、限制消费等处罚。
“中国黄金 China Gold及图”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是重要的国有资产。中国黄金集团在1979年就开始在黄金、珠宝等商品上使用“中国黄金”商标,至今已连续使用近40年,迄今为止已在全国建立近2000家使用“中国黄金”商标的专营店,曾连续六年市场占有率超过20%,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均处于我国同行业首位。可见“中国黄金”作为中国黄金集团商标和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与中国黄金集团形成固定的联系,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特征。
“中国黄金 China Gold及图”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国有重要资产,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航空”等国字头商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黄金珠宝行业是一个开放性的行业,在市场经济下竞争异常激烈,但是作为央企,经济利益并不是我司追求的唯一目的,我们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在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中都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也正因此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随着“中国黄金”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出现了诸多如“中国黄金珠宝”这样的“搭便车”、“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他们无视法律,披着“合法的外衣”故意造成消费者误认,这种明知不得为而为之的行径实在恶劣。
被告及其授权方在侵权后执迷不悟、邈视法律,仍然以“中国黄金珠宝”字样来吸引加盟商,扰乱整个行业的经济秩序,当然,法律必然撕破其“合法外衣”,这种蔑视法律、欺骗广大消费者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督导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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